根據《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》(公通字[2015]5號)第九條第四款規定“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》,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》或者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》,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《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》。
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》,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核發的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》,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》或者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》,或者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證明。